2020/09/03 08:28 [校內公告]函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供新版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宣導推廣案

函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供新版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宣導推廣案
一、 依教育部109年08月25日臺教學(五)字第1090122189號函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9年8月19日院臺消保字第1090185698號函辦理。 二、 為配合租賃條例規定,落實國家整體住宅政策,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並衡平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權利義務關係,內政部提報修正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並更名為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業經行政院核定,並訂於本(109)年9月1日施行,爰請各單位運用適當場合,向師生同仁積極宣導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旨揭法令相關規定,以維護租賃雙方權益。 三、 隨文檢附上述來函及法規一份供參。